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海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海阳市里店镇半社乡村委与宋元国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里店镇半社乡村委,宋元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海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海阳市里店镇半社乡村委被执行人:宋元国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05)海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元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的存款1224.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迟      进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