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执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涛与被执行人陈鸿谦、潘国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涛,陈鸿谦,潘国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231号申请执行人秦涛,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汉江南路27号。被执行人陈鸿谦,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箭区××小区××单元××室。被执行人潘国枝,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箭区××小区××单元××室。本院依据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第007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鸿谦、潘国枝银行存款2138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萍审 判 员 潘 涛审 判 员 陈亚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