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7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屈国光与叶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国光,叶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923号原告屈国光,男,1947年4月15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A626904(7)。被告叶琦,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国光与被告叶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国光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屈国光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国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屈国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