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成道与林福受、林德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道,林福受,林德坎,林阿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2290号原告孙成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周,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福受。被告林德坎。被告林阿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道与被告林福受、林德坎、林阿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道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成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孙成道负担。审 判 员 邢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六日代书记员 涂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