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4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唐艺菲与傅绍贵,付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艺菲,傅绍贵,付海,邱雪芬,重庆众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068号原告唐艺菲,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沙坪坝区。被告傅绍贵,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向世华,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海,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邱雪芬,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被告重庆众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泰山大道56号11-3。负责人许大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艺菲与被告傅绍贵,付海,邱雪芬,重庆众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艺菲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艺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原告负担,经批准予以免交(原告已预交的65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魏 欣人民陪审员 冉纯属人民陪审员 牟红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彬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