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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3672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瞿中胜与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工程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中胜,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工程局,杨平,谭廷全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672号附1号原告瞿中胜,男,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唐德银,社区推荐(特别授权)。被告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新港工业楼1幢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9710988-9。法定代表人黄型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工程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信银行大厦杨河三村5号5-5,工商注册号500105300008630。负责人胡国文,该局局长。第三人杨平,男,住重庆市万州区。第三人谭廷全,男,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瞿中胜诉被告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工程局及第三人杨平、谭廷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中胜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中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中胜撤回起诉。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400元,经本院批准,退还原告瞿中胜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00元。审 判 长  张文勇人民陪审员  张居明人民陪审员  易良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聂登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