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沈阳某某新型材料公司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51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但因被执行人徐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徐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靠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终结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