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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行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潘万国与二审行政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廊行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潘万国。上诉人潘万国因诉廊坊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行裁字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潘万国要求廊坊市公安局对其部分房屋遭受毁损一事进行调查,并称向廊坊市公安局书面寄交了《查处申请书》,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不能证明廊坊市公安局曾经收到了上诉人所提交的查处申请书,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石审 判 员  金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