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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维萍与韩森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王维萍,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韩森茂,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崔建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萍诉被告韩森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遗漏被告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维萍负担。审判员  陈生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