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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邹汉南与张娟、龙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汉南,张娟,龙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893号原告:邹汉南,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潘伟升,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娟,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韦能杜,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业樑,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勉。原告邹汉南与被告张娟、龙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广西来宾市公安局迁江派出所报案称龙勉涉嫌合同诈骗,广西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于2015年8月5日对龙勉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予以立案。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宜由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寒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