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5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郑重明、林爱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郑重明,林爱结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599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2177-9。代表人吴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爱华、高丽彬,系该行职员。被告郑重明,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爱结,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郑重明、林爱结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丽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