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外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与泉州吉伟贸易有限公司、黄小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外初字第49号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三期工业区发展大道1930号。法定代表人:冯顺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飞,系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泉州吉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亭顶村升文南路30号。法定代表人:黄小平。被告:黄小平。被告:黄泉民。被告:晋江市兴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亭顶村。法定代表人:曾华亭。本院在审理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吉伟贸易有限公司、黄小平、黄泉民、晋江市兴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98元减半收取30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吕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