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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罗子清、欧少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负责人:陈海光,行长。委托代理人:祝建文,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俊兴,男,汉族,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罗子清,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欧少枚,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罗团,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陈国欧,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罗子清、欧少枚、罗团、陈国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梁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子清、欧少枚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80175.4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罗团、陈国欧对上述借款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还清所的款项,因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学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