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大安市。被告:曲某某,男,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书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