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成都传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传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581-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传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钟泽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法定代表人何鑫,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大邑县***用房(档案保管号:权***4号)。二、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大邑县***用房(档案保管号:权****1号)。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可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成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