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宋启林申请李兴建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启林,李兴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宋启林,男,生于1956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居民。被执行人李兴建,男,生于1965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兴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兴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兴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行的账户存款,分别冻足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堂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