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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1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李国洪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环境保护局,李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137-2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桥东三路66号。法定代表人胡劲松,局长。被执行人李国洪,男,汉族,住博罗县。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李国洪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175号行政裁定书和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博环罚字(2014)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国洪停止门窗喷漆加工厂的生产,并处罚款20000元,承担执行费700元。决定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决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137号执行案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年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