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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执民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顺平与舟山市定海财生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顺平,舟山市定海财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李顺平。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财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成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舟定商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财生商贸有限公司全资出资成立的安徽华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太湖山路与褒禅山路交叉口1-9层的产权证号码环峰字第12004077的房屋、坐落在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太湖山路与褒禅山路交叉口1-3层的产权证号码环峰字第12004075的房屋、坐落在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太湖山路与褒禅山路交叉口1-3层的产权证号码环峰字第12004076的房屋及产权证号码为环峰字第12003935的房屋。��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