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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等人与杨某某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00307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申请执行人罗某乙。申请执行人罗某丙。申请执行人暨诉讼代表人罗某丁。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等人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2015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7795.8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交纳执行款37995.8元,缴纳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46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4013.1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人,均认可本院查明的事实。法院从划拨款中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共计868元,剩余款项13145.15元由申请人领取(自行分配)。对被执行人未交纳的执行款24650.65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未给付的赔偿款24650.65元,其约定在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解履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