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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高龙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榆济管道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榆济管道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高龙,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榆济管道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汪春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高龙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74701.87元(已付医疗费38040元),负担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8元,申请执行人费人民币3450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榆济管道分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45509.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宁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