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开商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富顺与汪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富顺,汪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981号原告:周富顺。委托代理人:钱超。被告:汪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富顺与被告汪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富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汪建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富顺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汪建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富顺撤回对被告汪建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富顺负担。审判员 华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佳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