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祥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祥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354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哲。委托代理人:林明、谭华娟。被告:沈祥妃。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祥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祥妃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