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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355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退还原告李某。审判员  高沙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维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