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192号原告谭某某,女,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杨某某,男,47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0元,减半收取81.00元由原告负担;特快专递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剩余3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