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6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天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天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868号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80号观山水小区3栋,组织机构代码71161212-6。法定代表人张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朝中,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莲,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天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官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