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容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净与马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净,马海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647号原告王净,曾用名王静。被告马海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净诉被告马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净负担。审判员 向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