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净与马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净,马海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647号原告王净,曾用名王静。被告马海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净诉被告马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净负担。审判员 向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