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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树明与田师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明,田师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00767号申请执行人:陈树明,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区。被执行人:田师尊,男,1968年6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镇。申请执行人陈树明与被执行人田师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田师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师尊账户存款183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