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鹏诉被告乌鲁木齐全泰合硕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086号原告:王鹏,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乌鲁木齐全泰合硕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林楠,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慧君,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鹏诉被告乌鲁木齐全泰合硕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退还原告5元。代理审判员 杨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