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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李佰与黑龙江君辉杜仲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君辉杜仲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佰,黑龙江君辉杜仲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君辉杜仲茶有限公司,胥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512-1号原告:李佰,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告:黑龙江君辉杜仲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辉,董事长。被告:哈尔滨君辉杜仲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辉,董事长。被告:胥臣,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工程现场总指挥,现住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佰与被告黑龙江君辉杜仲开发有限公司、胥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黑龙江君辉杜仲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辉涉嫌犯罪,现正在刑事侦查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审判长  蔡忠凯审判员  范国栋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