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刘保敏,贤旭颖,焦作市合众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汉族,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刘保敏,男,汉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贤旭颖,女,汉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焦作市合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跃进西街121号王飞申请刘保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民一初字第001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飞于2015-4-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立审判员 :崔劲勋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刘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