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吉小珍与王海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小珍,王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吉小珍,农民。被执行人王海艳,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艳三日内给付执行款500元,但被执行人王海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海艳存款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