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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吉小珍与王海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小珍,王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吉小珍,农民。被执行人王海艳,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艳三日内给付执行款500元,但被执行人王海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海艳存款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