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5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闫爱利与乔俊学、阮堂堂、阮泽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爱利,乔俊学,阮堂堂,阮泽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722号原告闫爱利,女,197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乔俊学,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阮堂堂,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阮泽南,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址不详。原告闫爱利与被告乔俊学、阮堂堂、阮泽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闫爱利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乔俊学、阮堂堂、阮泽南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闫学利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爱利撤回对被告乔俊学、阮堂堂、阮泽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闫爱利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郭 刚人民陪审员 解利利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书 记 员 高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