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涞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5年10月29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被告牛某某,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玲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