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5年10月29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被告牛某某,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玲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