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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4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付景伟与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景伟,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156号原告付景伟,现住农安县。被告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小杰原告付景伟与被告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买卖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景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9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林 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