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5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段超龙与惠酩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超龙,惠酩,惠乔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995号原告段超龙,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惠酩,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惠乔旭,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超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0元、保全费3030,原告均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8680元,剩余56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长 宗晓嵘审判员 张 锐审判员 魏 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