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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5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段超龙与惠酩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超龙,惠酩,惠乔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995号原告段超龙,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惠酩,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惠乔旭,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超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0元、保全费3030,原告均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8680元,剩余56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长  宗晓嵘审判员  张 锐审判员  魏 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