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路商初字第2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礼良、XX勤与XX勤、牟冬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礼良,XX勤,牟冬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202-1号原告:马礼良。委托代理人:王超、顾航萍,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勤。被告:牟冬桔。委托代理人:王健、叶可森,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礼良与被告XX勤、牟冬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礼良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礼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0元,依法减半收取6010元,由原告马礼良负担。审 判 长  徐长海人民陪审员  陈 彬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静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