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礼良、XX勤与XX勤、牟冬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礼良,XX勤,牟冬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202-1号原告:马礼良。委托代理人:王超、顾航萍,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勤。被告:牟冬桔。委托代理人:王健、叶可森,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礼良与被告XX勤、牟冬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礼良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礼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0元,依法减半收取6010元,由原告马礼良负担。审 判 长 徐长海人民陪审员 陈 彬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静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