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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申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本灿、高遵芹与李本灿、高遵芹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本灿,高遵芹,靖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申字第000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本灿,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高遵芹,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靖海涛,个体户。再审申请人李本灿因与被申请人高遵芹、靖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邳碾民初字第09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本灿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人李本灿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本灿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一条规定的应当进入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本灿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杲 远审判员 黄继玲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