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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赵前进与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赵建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前进,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赵建伟,李三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171号原告赵前进,男,生于1970年6月3日,汉族,住西华县。委托代理人李永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东生,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原商校院内栋楼。法定代表人贺纪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帆,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伟,男,生于1968年8月16日,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段长贵,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三海,男,生于1970年3月19日,汉族,住许昌县。原告赵前进诉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赵建伟、李三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前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前进撤回对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赵建伟、李三海的起诉。审 判 长  魏艳芳审 判 员  张贵云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凡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