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1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2224号原告钱某某,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某某,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钱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凤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