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光渝与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渝,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柯行初字第172号原告刘光渝。委托代理人万有政。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兴越路1718号。法定代表人王秋珍。委托代理人朱磊。原告刘光渝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受理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受理申请,认为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光渝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颖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寿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