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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谭承纪、谭继红等与龚敏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敏,谭承纪,谭继红,谭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承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继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科。上诉人龚敏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属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且上诉人未提供其在江北区的经常居住证明。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