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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周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人民陪审员  黄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