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26号-2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黎明、陆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黎明,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26号-2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丽善,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费云成,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春玉,系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黎明,男,汉族,高中文化,科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陆峰,男,汉族,大专文化,职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轮候扣押被执行人董黎明的一台前四后八、车牌号为吉F610**车辆,并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董黎明工资收入800元。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楚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