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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商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张东、何见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英,张东,何见东,潘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1244号原告:王玉英。委托代理人:何德政,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伟伟,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被告:何见东。被告:潘金辉,(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英与被告张东、何见东、潘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7195元,由原告王玉英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