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邓斌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斌庭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1826号罪犯邓斌庭,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茂高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斌庭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5547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茂中法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斌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邓斌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邓斌庭获得嘉奖15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记功。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68元,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其居住地茂名市茂南区司法局于2015年7月30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斌庭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斌庭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宣判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萍审 判 员 吴健英人民陪审员 钟广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雪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