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桥英与被执行人廖光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桥英,廖光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宋桥英。被执行人廖光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桥英与被执行人廖光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桥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宋桥英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乾瑞审 判 员 张 勋代理审判员 颜 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詹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