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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二初字第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某、朱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二初字第0212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南京宜海架业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7月29日被抓获,同年7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8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南京宜海架业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9月1日归案并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诉刑诉(2015)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朱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增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朱某及多名工人,因所在的南京宜海架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建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先前发生的纠纷而聚集在无锡市新安金陵建工工地。后被告人刘某、朱某等人见对方公司员工赵某驾驶苏B×××××号“宝马”轿车经过,遂进行围堵,并用拳头、矿泉水瓶、扳手等物品打砸轿车,造成该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引擎盖等处损坏,损坏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100元。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1日,被告人朱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南京宜海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赵某已就本案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朱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并出示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调解协议等书证,证人屠某、张某、时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赵某的供述笔录,被告人刘某、朱某的供述笔录,无锡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朱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上述二被告人的身份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上述二被告人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朱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鉴于被害人的相关损失已经获得赔偿,综合上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朱某均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玥珑人民陪审员  孔东发人民陪审员  奚静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浩荧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