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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3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75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21日。被告孙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小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苟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