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3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75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21日。被告孙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小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苟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