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南执字第006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飞与汪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汪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南执字第00634-2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被执行人汪从兵,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南民一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0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汪从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从兵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从兵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从兵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