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蔡育佳与陈信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育佳,陈信宁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万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蔡育佳,男,1987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万宁市。被告陈信宁,男,43岁,汉族,现住海南省万宁市。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蔡育佳诉被告陈信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育佳以已与被告陈信宁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育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蔡育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王德清审判员何君武人民陪审员李少锋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天福 来源:百度“”